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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西省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招考辦(教育考試院),各有關院校: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自學考試考籍管理,根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國發[1988]15號)、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教考試[2006]3號)、教育部考試中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信息管理工作暫行規定》(教考試辦函[2013]6號)等文件的相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訂了《江西省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教育考試院
2018年6月3日
江西省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公平性,確保自學考試質量。根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江西省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由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及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高招委”)領導,江西省教育考試院(以下簡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三條 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自學考試應考者(以下簡稱“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課程考試、實踐課程考核、畢業論文(設計)、轉考、免考成績管理,畢業材料、信息管理,證書查詢認證管理及畢業證書、考籍材料的翻譯審核等。
第四條 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的原則是:科學、公正、安全、規范。
第二章 考籍檔案
第五條 考籍檔案是指考生基本情況、考試課程合格成績和畢業申報審核的原始記錄。
考生取得一門以上(含一門)課程的合格成績,應當予以建立考籍檔案。考生考籍檔案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管理。
第六條 考生考籍檔案主要包括:自然信息、課程考試信息、獎懲記錄、轉考、免考、實踐課程考核、畢業論文(設計)成績、畢業信息等內容。考籍檔案分電子考籍檔案和紙質考籍檔案兩種形式。
第七條 考生電子考籍檔案以準考證號為序,按課程管理。為防止一生多證的現象發生,考生到省內異地參加自學考試、跨考其他專業、由停考專業轉到其他專業等均不需要辦理新的準考證。
第八條 紙質考籍檔案為《江西省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紙質檔案上的考生考試信息、獎懲記錄、畢業信息等不得涂改。紙質檔案的管理應做到防火、防潮、防盜、防蟲蛀,確保不發生損毀。
第九條 未經批準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員不得查詢或者調閱考生考籍檔案。因工作需要確需調閱時,須經省教育考試院領導批準,并填寫《江西省自學考試考籍檔案調閱審批表》(附件1),在指定地點查閱。
第十條 本科畢業生可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有關文件的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一條 考生如有偽造、涂改和提供假證明材料的,一經查實,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有關規定處理,有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有關條文實施犯罪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成績信息管理
第十二條 自學考試成績信息是記錄考生參加自學考試所取得的有關成績數據等內容,是考生考籍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考生身份信息、準考證號、考試課程、成績、成績的取得方式(開考計劃規定的筆試、實踐環節、畢業論文、免考、轉考、過程性評價和成績變更等形式)、成績來源說明、違規記錄(誠信檔案)、歸檔時間等必要信息。
第十三條 負責成績信息采集和處理的工作人員由省教育考試院選派相關人員組成,經保密、紀律和操作等方面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四條 成績信息的采集和處理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在安全的環境下統一組織實施。集中成績采集和處理(包含網上評卷、登分、實踐環節、畢業論文(設計)以及免考、轉考等成績)場所應配備視頻監控設備,采集結果經省教育考試院相關部門審核無誤,報院主要領導審批后,方可記入電子考籍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采集和處理成績的計算機、網絡環境必須做到與外網實行物理隔離。成績信息采集的整個業務流程要有完整的計算機系統日志記錄及紙介質登記、審核手續,相關材料要妥善保存備查。
第十六條 考生對考籍檔案中已有身份信息如提出修改,必須由考生本人到縣(市、區)招考辦填寫《自學考試考生信息更正申請表》(附件2)后,經所在設區市招考辦(教育考試院)復審后交省教育考試院審核辦理。考生對考籍檔案中已有的成績信息提出更改的,必須要有原始材料或書面申請,經省教育考試院有關處室審核,報院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按第十四條規定進行操作。
第十七條 省教育考試院應加強自學考籍信息系統的維護和權限管理。所用計算機系統不得安裝無關軟件,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同時,加大監督力度,確保成績數據的安全,確保用于成績信息的系統、計算機及網絡環境安全;嚴格執行定時備份制度及變更前后的實時備份工作制度。
第四章 轉考、免考
第十八條 在籍考生從我省轉到外省或從外省轉到我省繼續參加自學考試的,應辦理轉考手續。省際間轉考由省教育考試院辦理。
一、轉出手續
(一)考生在我省和轉入省均已取得一門以上(含一門)課程合格成績,并取得轉入省考籍后,方可辦理轉出手續。
(二)考生可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我省準考證和轉入省準考證到省教育考試院辦理,并對轉出電子檔案信息和《江西省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附件3)上的內容信息進行現場確認和簽字。
(三)有下列情況的成績不得辦理轉出手續。
1.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的。
2.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
3.通過辦理免考所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
4.實踐環節考核(含畢業論文)成績。
5.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成績。
二、轉入手續
(一)外省考生來我省繼續參加自學考試,須考生本人持原報考所在地考試機構出具的《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和本人身份證、江西省自學考試準考證等相關材料到省教育考試院辦理。并對轉入電子檔案信息和《江西省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附件4)上的內容信息進行現場確認和簽字。
(二)外省轉入的考生,須按我省的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在外省考試合格課程與我省考試科目中課程的替代按照我省規定執行。
(三)轉入我省的考生應當在我省取得專科專業不少于5門、本科專業不少于4門的課程合格成績,方可在我省申辦畢業手續。
第一十九條 參加我省自學考試綜合改革試點專業考試的考生不能辦理轉考。
第二十條 省教育考試院每年2月底至3月上旬和8月底至9月上旬集中辦理轉出手續;3月中下旬和9月中下旬集中辦理轉入手續。
第二十一條 免考工作辦理依照《江西省自學考試免考課程試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轉考、免考課程成績信息采集和處理,按本辦法第十四條進行操作。
第五章 畢業申報、資格審定、電子注冊及查詢認證
第二十三條 畢業審報、資格審定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考生持本人身份證、自學考試準考證等證件到首次自學考試報名點即縣(市、區)招考辦或原高校自考報名點辦理畢業申報手續。申報自學考試獨立本科段(專升本)專業畢業的考生,須提供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的專科(或以上)學歷證書。
二、縣(市、區)招考辦或原高校自考報名點核驗考生相關證件和是否按專業考試計劃規定完成全部課程考試且成績合格,對符合辦理畢業手續的考生,指導考生核對《江西省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上的內容信息并簽字確認。
三、設區市招考辦(教育考試院)負責對畢業生材料進行審查并打印符合畢業條件考生的畢業證書,同時以主考學校為單位做好畢業生人數統計。
四、主考學校負責審查整理所主考專業的畢業生材料,須在江西省自學考試數字化服務平臺上進行考生成績核對,在畢業證書和《江西省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學校公章,交省教育考試院歸檔。
五、各市縣(區)招考辦(教育考試院)和主考學校在集中審核過程中,對不符合畢業條件的考生,審核人員要通知考生本人,注明退檔原因并建立《江西省自學考試畢業生退檔花名冊》。考生相關材料由設區市招考辦退回考生本人。
六、省教育考試院對全省畢業生材料進行集中審核。
第二十四條 《江西省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考試院、主考學校及考生個人各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 考生辦理畢業申報時間為每年的6月和12月。考生本人因故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畢業手續的,可在下一次規定時間內辦理。
第二十六條 省教育考試院完成畢業審核后,按照教育部及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發布的有關規定及時進行電子注冊、備案。
第二十七條 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和《江西省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遺失、損毀的,不予補發原件,但可補辦學歷證明書和《江西省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證明》。學歷證明書具有與畢業證書同等的效力,《江西省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證明》具有與《江西省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八條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對用人單位提出的驗證畢業證書真偽的要求給予答復。用人單位也可以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www.chsi.com.cn)查驗畢業證書的真偽。
第六章 各類證明的辦理
第二十九條 學歷證明書的辦理:考生因故遺失畢業證書,可申請辦理學歷證明書。辦理學歷證明書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和考生《江西省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原件、復印件或學信網上下載《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考生本人兩寸藍底免冠照片一張等材料,到省教育考試院辦理。
第三十條 《江西省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證明》的辦理:考生因故遺失《江西省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和畢業證書原件、復印件或學信網上下載《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等材料,到省教育考試院辦理。
第三十一條 成績證明的辦理:因考生出國等需要,需攜帶本人準考證、身份證原件到省教育考試院辦理。
第三十二條 報考研究生證明的辦理:考生因參加當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需要,按照專業考試計劃規定完成全部課程考試且成績合格,需攜帶本人準考證、身份證原件到省教育考試院辦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考藉管理工作實施辦法》中相關考籍管理規定停止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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